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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文律师 谢子文律师,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为人正直善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法学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专注于刑法、公司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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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谢子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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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问题探讨

股权分割、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如今成为从事婚姻继承业务类律师比较热衷的研究课题,其涉及《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是民商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和亮点,尤其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究其原因,这与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结构特点、民营企业的分布状况、家庭财富的构成、如今离婚、继承纠纷的增多、涉及股东资格继承的婚姻继承案件律师收费高等原因是分不开的。

在过去的离婚或继承案件中,可能涉及的财产不过是家具、电器,而现在涉及的多是房子、车子、股票、有价证券,甚至于某家公司的股权股份。股权属财产权的一种,可成为遗产的范围。但是股权股份的分割问题,与其他财产权利的分割有很大不同。因为,股权股份分割及股东资格继承一般涉及很多人的利益。股权结构及股东成员的稳定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特点。资合性的特点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股东内部间自由转让,但是人合性的特点又决定了立法者必须尊重股东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明白了《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缘由之后,我们要分析此条法律对我们律师工作的实际指导意义。

首先,本条规定从形式上确立了股权也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权利,可以在特定的对象群体中延续传递。辛辛苦苦创立下基业的民营企业家们,一般都会将自己的股权交由子女承继,希望自己所打拼下来的企业是一个运营良好的企业,是一个家族历代相传的千秋伟业。《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便是股权继承问题的法律依据。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将是否设置排外情况的决定权赋予了企业自治的宪章------企业章程。这是新版《公司法》的立法进步之处。换句话讲,法律将股东资格继承的选择权给了企业的主人-----股东。如果章程做出了特殊规定,则适用章程规定。股东之间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企业章程被赋予较高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股权框架设计、股东之间如何约定就显得极为重要。而在实践中,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多发的原因就是股东不熟悉法律的规定,放弃了法律赋予自己的选择权利。而当团队成员出现新的变化时,一个在原来约定没有涉及的问题在无章可循时,就会以纠纷的形式出现,新的合法继承人要进来,老的股东就是不同意。而许多时候,一个重要股东的离开、一个新的股东人选的重新确立,决定者一个企业的生命和前途。对于一些小的私企而言,尤其如此。所以,民营企业家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要考虑是否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排外规定,是否将公司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明确规定下来,从而设置一个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以求避免日后的纠纷。[page]

第三,《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对《章程》的撰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约定内容得当、股权框架设计合法是对企业章程撰拟者的基本要求。以前那种认为企业章程无足轻重、随便从别处抄来为我所用的观点做法要立即纠正。如果章程条款设计得当,很有可能成为一道日后预防股东股权纠纷的强有力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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